链小源法律观察|涉虚拟货币诈骗罪的罪责定性

Connor 火必交易所 2024-09-02 34 0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和虚拟货币领域的迅速发展,为诈骗犯罪活动开辟了新的战场。犯罪分子借助高科技手段,通过精心构造的虚假宣传、虚构投资项目及市场操纵等复杂策略,诱骗投资者步入虚拟货币的诈骗迷宫,严重侵犯了公众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鉴于此,国家已密集出台严格的监管政策,司法机关亦加大对这类高科技诈骗的打击力度,力图从根源上阻断犯罪路径,恢复市场清朗,守护投资者安全。

在此背景下,准确界定中国刑法下涉虚拟货币诈骗罪的法律性质,对于实战中的案件处理至关重要。本文致力于深入分析该罪行的法律本质,并援引实际案例,明确其认定标准,旨在通过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为执法部门提供精准的行动指导,为司法裁判铺设公正的实践基准,共同构筑防范与惩治虚拟货币诈骗犯罪的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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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虚拟货币诈骗犯罪现状与特点

当前,涉虚拟货币诈骗犯罪活动持续蔓延,呈现出复杂多变和犯罪手段不断演进的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核心特征:

1. 规模与金额双增长:近年来,涉虚拟货币的诈骗案件数量激增,伴随而来的是涉案金额的急剧攀升,凸显出犯罪规模的空前扩张。

2. 组织化与专业化并进: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利用高技术手段实施精准诈骗,涵盖搭建虚假交易平台、开发智能合约欺诈、运用社交媒体和网络广告定向推广等,显示出高度的专业化水平。

3. 犯罪形态多元化:涉虚拟货币诈骗加速向传销、贩毒、电信诈骗等重点犯罪领域渗透,成为洗钱新工具,其隐匿性和跨境性加大了追踪难度,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逃脱法律制裁的途径。

4. 技术滥用加剧危害: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滥用,诈骗手段日新月异,不仅难以识别,且通过去中心化金融、隐私币等技术隐藏交易痕迹,极大增加了执法难度。

5. 跨境犯罪复杂化:虚拟货币的全球流通性为跨境诈骗提供了便利,犯罪分子利用国际法律差异及合作盲区逃避打击,给全球范围内的案件侦破与资产追回带来极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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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监管与国际合作加强:面对挑战,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正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科技手段应用,以遏制其蔓延势头。并推动国际合作,形成全球协同的反诈网络,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犯罪态势。

鉴于涉虚拟货币诈骗犯罪活动在当前的严峻形势,其表现出的规模扩张、高度组织专业、跨界渗透、技术依赖加剧及跨境作案频繁等特征,不仅严重威胁到了公众的财产安全,也对金融秩序构成了重大挑战。因此,迫切需要对虚拟货币诈骗罪进行精准的罪责认定,这不仅是对受害者权益的有效维护,也是对金融市场稳定性的必要保障,更是对科技进步背景下新型犯罪活动做出的法律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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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法律对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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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虚拟货币诈骗罪的定义

涉虚拟币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拟货币作为诈骗手段或标的物,通过欺诈性投资方案、虚假项目推广或其他形式的诱骗方式,使受害者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货币、其他虚拟货币或实物财产),从而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此类犯罪活动利用了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跨境流通性、去中心化等特性,增强了诈骗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和追踪难度,给司法机关的侦查、定罪与追赃工作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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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虚拟货币诈骗罪的运作形式

涉虚拟货币诈骗罪的运作形式通常涉及复杂的欺诈手段和精心设计的骗局。首先,涉虚拟货币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在虚拟货币领域,这一目的可能表现为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他人的虚拟货币资产或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牟利。

其次,行为人会利用虚拟货币作为诈骗手段或标的物。虚拟货币因其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点,成为诈骗分子实施犯罪的理想工具。具体来说,行为人可能采取以下手段进行欺诈:

1. 虚构投资项目:行为人可能会编造虚假的虚拟货币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吸引受害者投入资金。这些项目往往缺乏真实性和可持续性,最终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2. 虚假交易平台:行为人可能搭建虚假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通过操纵交易数据、设置交易障碍等手段骗取受害者的资金。这些平台通常缺乏必要的监管和保障措施,使得诈骗行为得以顺利实施。

3. 冒充官方或专家:行为人可能冒充虚拟货币项目的官方人员或所谓的“专家”,以提供内幕消息、指导投资等名义骗取受害者的信任,进而实施诈骗行为。

在涉虚拟货币诈骗罪的运作过程中,行为人还会利用受害者对虚拟货币的不了解或贪婪心理,通过精心设计的骗局使受害者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交付财产。这些骗局往往具有高度隐蔽性和迷惑性,使得受害者难以察觉和防范。

涉虚拟货币诈骗罪的运作形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和受害者的心理弱点,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公众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避免陷入此类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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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虚拟货币诈骗罪典型判例

● 判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典型案例)

● 判例案号:(2023)川07刑终193号

● 案件名称:陈某等诈骗罪——虚拟货币在刑法上的财产属性

● 基本案情:2019年7月,潘某某(在逃)等人组建成立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传媒公司”),由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北京传媒公司发展保定某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保定传媒公司”)等数家下游公司,由下游公司业务员冒充“白富美”使用“小火苗”、Hellotalk等社交软件与被害人聊天建立信任关系,诱骗外国籍或中国台湾的被害人将虚拟货币转到公司控制的JUBI等6个虚假投资平台实施诈骗。北京传媒公司按照下游公司要求制作虚假交易界面,让被害人在平台看到盈利假象。当被害人申请提币时,下游公司将需求发给上游北京传媒公司,允许被害人小额提币并收取60泰达币的手续费,诱导被害人不断加大投入。被害人申请大额提币时,下游公司会以缴税才能提币为由继续实施诈骗,当判定被害人无法继续充值虚拟币后就拉黑并删除被害人。北京传媒公司负责将虚假平台内的虚拟币提走变现和上下游公司利益的分配。经查实,2021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业务组业务员徐某某在业务经理刘某某指导下骗取被害人JE TAEKYU(中文译名:诸某某)2.03986341比特币,骗取被害人SEOL SUNG HWAN(中文译名:薛某某)0.36271338比特币。

● 判决结果: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咸某、金某等15名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

● 裁判要旨: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虚拟货币 ,构成犯罪的,不宜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当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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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虚拟货币诈骗罪罪责认定的关键要素

在界定涉虚拟货币诈骗罪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

1.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仍蓄意为之。这种故意通常表现为虚构投资回报、隐瞒投资风险、操纵市场行情、虚构项目背景等,以诱使受害者作出财产交付的决定。

2. 客观行为:行为人需实施了具体的诈骗行为,如设立虚假交易平台、发行无实际价值的虚拟货币(如“空气币”)、操纵虚拟货币价格、编造高收益投资计划、利用智能合约漏洞等。这些行为共同构成了对受害者的欺诈,导致其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产。

3. 虚拟货币在诈骗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虚拟货币作为诈骗手段或标的物,其特殊属性(如匿名性、跨境流通性、去中心化等)在犯罪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这些特性不仅使得诈骗行为更具隐蔽性,增加了受害者的识别难度,还可能被用于洗钱、逃避监管等非法目的,进一步加大了犯罪的危害性。

4. 受害者的财产损失:受害者因受骗而自愿交付的财产应具有一定的价值,且该损失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里的财产不仅包括法定货币,也包括其他虚拟货币、实物财产或服务等。财产损失的认定应考虑财产的性质、价值、交付方式、损失程度等因素。

5. 法律适用与监管应对:鉴于虚拟货币诈骗犯罪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其技术背景与犯罪手段,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与打击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科技手段应用,加强国际合作,构建全球反欺诈网络,提升跨境执法效能,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涉虚拟货币诈骗罪的罪责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在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准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结 语

涉虚拟货币诈骗罪作为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滞后矛盾下的产物,其罪责定性呈现出复杂性和挑战性。尽管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在某些地区或场景下尚未完全明确,但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其作为诈骗犯罪对象的财产属性已被司法实践所确认,如案例所示。在定罪量刑过程中,需深入剖析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和行为模式,准确界定其是否以虚拟货币为幌子实施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关注其行为是否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等关键因素,以确保定罪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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